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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艾梅乙”,反对家庭暴力,促进性别平等,共建和谐医院

  • 2026年05月19日
  •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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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艾梅乙”,医患齐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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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梅乙(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家庭,健康教育不能只盯着“阻断病毒”,更要关注心理健康、家庭支持和长期生活质量。下面是从医务人员角度出发的宣教核心要点:

一、核心原则

去污名化,建立“可防可控”共识 首先要明确告诉双方:这不是任何人的“错”或“惩罚”,只是一种慢性感染状态。通过规范治疗和科学防护,完全能拥有正常的婚姻生活和健康的宝宝。


二、分病种健康教育要点

1.艾滋病(HIV)

治疗即预防:感染者坚持抗病毒治疗,将病毒载量持续控制在检测下限以下(即U=U,测不到=不传染),性行为中基本不传播,自然受孕也无风险。

暴露前预防(PrEP):健康方可在医生指导下服用PrEP药物,进一步降低感染风险。

生育指导:病毒抑制前提下,可在排卵期无套同房自然受孕;若健康方为女性,可用自精人工授精避免性接触。

母婴阻断:感染方为母亲时,孕前、孕期持续抗病毒治疗,分娩后新生儿预防用药+人工喂养,阻断成功率可达98%以上。


2.梅毒

双方同查同治:确诊后双方必须同时检查、同时治疗,治疗后每3个月复查RPR/TRUST滴度,确认治愈前性行为必须使用安全套。

治愈标准与再感染:滴度转阴或固定低滴度(血清固定)后不传染,但仍可能再次感染,需坚持安全套。

生育指导:治愈后再备孕。孕早期发现立即规范治疗(苄星青霉素),可有效阻断母婴传播。怀孕期间每月复查滴度。


3.乙肝(HBV)

健康方确认保护性抗体:立即检测乙肝两对半。若抗-HBs阴性,尽快接种乙肝疫苗(0-1-6月方案),产生抗体后性生活和日常接触基本无风险。

感染方管理:每6-12个月复查肝功能、HBV DNA、肝脏B超,符合抗病毒指征者长期服药(如替诺福韦、恩替卡韦),不可自行停药。

生育指导:男性感染不影响精子质量。女性感染在孕24-28周若病毒载量高(≥2×10^5 IU/mL),口服替诺福韦或丙酚替诺福韦;新生儿出生后12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乙肝疫苗,阻断率接近100%,可正常母乳喂养。


三、共性健康教育与家庭支持策略

1.日常生活与心理支持

正常共处,一起吃饭、拥抱、共用卫生间、毛巾等不传播艾梅乙。避免说“干净/不干净”“你传染给我”等指责性话语,改为“我们一起面对这个病”。若出现长期焦虑、回避性生活或生育恐惧,建议转介心理科或精神科。心理诊室,进行艾 

2.安全防护与性健康

安全套使用:病毒未完全抑制、滴度未转阴或抗体未产生前,每次性行为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套。

定期复查:双方每3-6个月按病种要求检测病毒载量/滴度/肝功能,不靠“感觉”判断病情。

应急处理:若发生安全套破裂或血液暴露,HIV可72小时内启动阻断药,梅毒可预防性注射苄星青霉素。


3.备孕与产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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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联合门诊:建议感染方、健康方与妇产科、感染科医生共同面诊,制定个体化备孕和阻断方案。就诊时主动告知感染史,便于医生安排相应检查和干预,避免漏检漏治。


反家庭暴力,促进性别平等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者造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这一规定,为这一类弱势群体撑开了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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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会收到怎样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烟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促进男女性别平等

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管理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性别平等是指男性和女性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没有受到性别歧视的限制。为了实现性别平等,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障性别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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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管理制度涉及到法律、政策、教育和企业等多个方面。法律为性别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政策为实现性别平等提供了政策支持,教育为培养性别平等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来促进性别平等。只有在多个方面共同努力下,才能够真正实现性别平等,让男女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我们也需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性别平等的意识和素养,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消除医疗歧视,共建和谐医院


什么是医疗歧视

医疗歧视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为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对患者不公平对待、不公正对待,导致患者的健康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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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歧视的危害

医疗歧视不仅是道德和人文层面的问题,还会对患者的健康权益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阻碍了医疗体系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医疗水平。医疗歧视会引起医患矛盾,导致医疗质量下降、医生职业道德受损、社会公信力降低等,对于确保健康医疗体系正常运转,树立医学职业道德,保护患者权益,都具有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医疗歧视的出现,铜仁市万山区人民医院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消除医疗歧视的管理制度:建立医生专业素质评估制度,检验医生专业技能、职业操守、医学知识、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素质,从而筛选掉不符合医疗标准和道德准则的医生。同时,不断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医学人文教育,让医护人员通过更多的培训和课程学习更好地理解医学伦理和职业操守,强化医护人员职业责任感和医疗服务意识。加强医疗机构服务标准和安全监管。及时更新和完善管理标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网络,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公平、透明、安全、保密的医疗环境,保障患者权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投诉电话:0856—5267912


供稿:医务科